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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登記號: | LHDR-2022-00001 | ||
索引號: | 發文編號: | 隆政函〔2022〕9號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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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公開形式: | ||
生效日期 : | 有效期: |
隆政函〔2022〕9號
隆回縣人民政府
關于加強城區赧水河沿岸健身步道管理的
通 告
為切實加強城區赧水河沿岸健身步道日常管理及維護,為城區居民健走、跑步提供良好的場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《湖南省實施<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>辦法》《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任何單位、社會團體及個人必須自覺愛護健身步道及相關設施,不得惡意破壞、損毀健身步道及相關附屬設施。
二、保潔公司對健身步道進行人工清掃、除污時,不得使用高壓洗掃車、沖水車等進行機械清掃、清洗;雪天時,應及時掃除健身步道浮雪并清除垃圾,防止垃圾遺撒在健身步道上。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修剪健身步道沿線樹木的上端、旁側樹枝以及進行打藥、澆水等養護作業時要注意避讓,防止樹枝、藥劑、泥土等污染損壞健身步道。
三、禁止在健身步道上發生下列行為:
(一)各類車輛(含機動車、非機動車、畜力車輛等)在健身步道上行駛、停放。
(二)在健身步道上吐痰、便溺,亂扔瓜皮果殼、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等廢棄物及傾倒廢土、廢渣、廢油等。
(三)在健身步道擺攤設點、兜售物品、堆放雜物、晾曬衣物、張貼或設置標語、戶外廣告等。
(四)穿著釘鞋、高跟鞋或穿戴破壞性的裝備進入健身步道。
(五)用刀、釘、玻璃、沙石等尖銳器械刻畫、摩擦和割刺健身步道。
(六)在健身步道內焚燒樹葉、垃圾及攜帶易燃易爆、腐蝕性物品進入健身步道。
(七)其他損傷、毀壞健身步道的行為。
四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,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并依法進行處理;造成損失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責任。
五、投訴舉報受理單位:隆回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,聯系電話:8168119。
六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五年。
隆回縣人民政府
2022年1月10日